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7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複代理人乙○○
李書瀚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