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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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04號原告丙○○現於台東
獄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北縣八里鄉及台北縣蘆洲鄉,均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20條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第一被告甲○○住所所在地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