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95號聲請人 張惠玲 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相對人 張桐榮 關係人 張秀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張惠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惠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