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請人 李宜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鄭金田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113年9月10日

87,480元

087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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