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1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沐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沐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沐穎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5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