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8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謝明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2月9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峻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