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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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白雅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雅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06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1.90公克)、注射針筒1支、塑膠鏟管1支、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檢出含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0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一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01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送驗數量:1支
驗餘數量:1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01號鑑驗書
2
鏟管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送驗數量:1支
驗餘數量:1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送驗數量:1組
驗餘數量: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4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送驗數量:0.01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06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5
晶體4包
(含包裝袋4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送驗數量:0.353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48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備註:送驗晶體4包(總毛重1.90
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
驗晶體1包(編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