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白雅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雅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06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1.90公克)、注射針筒1支、塑膠鏟管1支、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檢出含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0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一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01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送驗數量:1支

驗餘數量:1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01號鑑驗書

2

鏟管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送驗數量:1支

驗餘數量:1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送驗數量:1組

驗餘數量: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4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送驗數量:0.01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06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5

晶體4包

(含包裝袋4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送驗數量:0.353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48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備註:送驗晶體4包(總毛重1.90

   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

   驗晶體1包(編號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