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二號
原告巨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五月間,陸續向原告公司訂購GT─HL二○KVA等貨品,價金總計新台幣六十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經原告於桃園縣○○鄉○○街○○○巷○弄○○號被告工廠處交付貨品後,被告公司竟拒不給付價金,經催討無著,爰本於買賣價金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出貨單四紙及統一發票三紙為證。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前開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雖拒絕到院爭執,且無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仍應認原告所陳,洵屬可採。準此,原告基於上述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於法堪稱允當,故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