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被告坤眾大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