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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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