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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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24號上訴人乙○○
樓樓之9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十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