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