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孟杰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新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柯堂能 訴訟代理人 陳建融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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