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鄭木盛
鄭木林 鄭木桐 鄭益訓 上列四人共同送達地址:
被告 鄭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陸佰肆 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肆仟肆佰伍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