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上訴人 簡聖熹 上訴人 簡輝煌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文 被上訴人 駱劉秋月劉吳 .
劉秋霞劉吳悅 . 劉正平 即劉吳悅. 劉寶慧 即劉吳悅.被上訴人 許念瑜
許宜婷 許建鴻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被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應提出被繼承人 劉吳悅治 之繼承系統表及劉吳悅治之長子 劉正安 、三女 劉秋美 之全戶戶籍謄本,並 陳報 :許念瑜、許宜婷、許建鴻是否為劉吳悅治之代位繼承人以及劉正安、劉秋美是否有子女代位繼承劉吳悅治之遺產?如有,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尚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不明瞭之處待被上訴人陳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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