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冠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冠傑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廖冠傑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及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間另有竊盜犯行,經起訴後已於100年4月判刑確定,又於半年內實施本案2件竊盜犯行,可見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疑慮,被告雖聲請交保,屢經聯絡其家屬,均無法為被告具保,而被告所竊取之物品均為交通工具,確實已造成危害,如不予羈押,難以確保被告不繼續再犯竊盜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該署檢察官業於100年8月23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於10
0年8月24日將被告移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0年執木字第153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