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建中孫莊熟 之繼承人、 孫仲 泠即孫莊熟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孫建中及債務人究為孫仲「泠」或孫仲「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