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 吳正修 即國達工程行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原告
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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