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707號
原 告 千葉棠廣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00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三)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