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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