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岡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7
月14日高縣岡警偵維字第0990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玩具槍壹枝、彈夾壹個、塑膠BB彈壹包、充電器與充電電池各壹
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7月7日17時1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鎮○○○路岡山國中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如主文第2項之證物扣案可證。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