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7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退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即原告 陳一青 之繼承人)
陳政融 陳政錡 兼法定代理人 劉純樺 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董翔龍 (司令)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政融、陳政錡及劉純樺為原告陳一青(原名 陳冠勳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陳一青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其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1年6月5日死亡,有陳一青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經查明陳政融、陳政錡及劉純樺為原告之繼承人,有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證,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命陳政融、陳政錡、劉純樺3人為原告陳一青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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