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親字第9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母 許藍云 (原名 許彩霞 )於民國57年離婚後,即互無往來。原告認領被告係因於75年間受許藍云所為,其動機係為讓被告請領身分證時,父親欄不致是「父不詳」而影響小孩出社會人際關係之發展。然而兩造間確無真實血緣連絡,原告年事已高,為保障親生子女之繼承權,必須確認兩造無親子關係,爰請求判決如主文。
二、被告則以:兩造確無親子關係,且從未同住過,被告一向與母親同住。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學院DNA鑑定書載明:「乙○○與甲○○間於97年4月10日接受DNA血緣鑑定,結果顯示可以排除雙方血緣關係。」等語(參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學院97年4月24日診字第97039413號鑑定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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