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4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就如附表所示土
地及建物之贈與行為,暨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就前開土地及
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89年6月27日,與訴外人
慶豐商業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為:0000-0000-00
00-0000號),約定被告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嗣原告則於99年3月6日概括承受訴外人慶豐銀行信用卡業務
資產及營業。詎被告丁○○自96年8月14日起即開始未如期
繳款,原告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84,333元及利息27,729
元、違約金9,500元,共計121,562元未獲清償。嗣被告丁○
○明知其陷入財務困難,竟於96年12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及建物贈與被告乙○○,並於97年1月3日辦妥所有權移
轉登記,顯見被告丁○○所為之無償行為,致其積極財產減
少,使原告債權處於不能或難以獲得清償之狀態,已侵害原
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
並聲明:
⒈被告丁○○、乙○○於96年12月3日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及建物之贈與行為,暨於97年1月3日就前開土地及建物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⒉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97年1月3日以
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丁○○積欠其信用卡款項,且自96年8月14日
起即未如期繳款,尚有本金84,333元及利息27,729元、違約
金9,500元,共計121,562元未獲清償,及被告丁○○明知其
陷入財務困難,竟於96年12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
物贈與被告乙○○,並於97年1月3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書、客
戶帳務資料查詢及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而被告均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
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
項、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
為贈與之無償行為,有害原告之債權,是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建
物所為之贈與之債權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
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併請求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
示土地及建物於97年1月3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丁○○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莊玉惠
附表:
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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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1│臺中市○○○區○○○段││000-0000│建│1,572.62│10000分之202│
│├───┼────┴───┴───┴──────┴─┴─────┴──────┤
││備考││
└─┴───┴──────────────────────────────────┘
二、建物
┌─┬──┬───────┬───┬──────────────────┬────┐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
│││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
│號│││屋層數│合計│途│範圍│
├─┼──┼───────┼───┼───────────┼──────┼────┤
│1│1036│臺中市西屯區廣│住商用│第1樓層:43.21│陽台:11.25│全部│
│││昌段000-0000地│、鋼筋│第2樓層:44.03│平台:6.62││
│││號│混凝土│第3樓層:40.81│花台:0.95││
│││--------------│造、8│合計:128.05│││
│││臺中市西屯區中│層樓房││││
│││清路154巷47號│││││
│├──┼───────┴───┴───────────┴──────┴────┤
││備考│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1102建號、面積:2,072.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分之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