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載:被告前科累累,曾
多次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名(含犯肅清煙毒條例罪、違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其最近所犯毒品防制條例罪甫於民
國98年5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421號案件不
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警惕,改過遷善,復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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