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台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
一、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92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為台東縣政府警察局、被告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兩造均為機關法人,而原告之
起訴狀均漏未記載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亦未提出原告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