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6月2日以93年度訴字第1159號(起訴書案號:92年度偵字第225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94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4年
8月23日左右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月16日以95年度簡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5年2月17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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