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籍設臺中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2業已減刑,無庸再聲請減刑,惟編號1之罪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第10條第1項規定與編號2之罪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惟查受刑人甲○○已於98年5月7日死亡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甲○○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受刑人甲○○既已死亡,已無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