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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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日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情事之証明文件(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貴公司均非金融機構,無法以公告方式代替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