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 詹惠君 法定代理人 陳鳳嬌
詹德泉 被告 彭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334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被告於刑事案件確定後,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准許之。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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