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雪玲 、 朱鼎家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其釋明對債務人朱鼎家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