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希雅 即 許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