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牽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如芬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靜芳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之會議記錄。
(四)具狀 陳明 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起算點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