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的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約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的聲請意旨是說:被告甲○○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而扣案的安非他命0.八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扣案的安非他命0.八公克屬於第二級毒品,和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相符,應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