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魚槍貳支、獵槍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在台東縣長濱鄉寧埔村膽曼山區一山寮內,查獲私造之魚槍二支、獵槍一支,因被告死亡,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仍有具殺傷力魚槍二支、獵槍一支扣案,爰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