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銘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法官林昌義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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