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案之制式9mm子彈1顆,經送驗試射可擊發而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0990126238號鑑定書存卷可證,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子彈,而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是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扣案之制式子顆一顆,因業已試射鑑驗完畢,僅餘彈殼,有上開鑑驗書附卷可佐,自已核非違禁物,而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認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智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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