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胡駿豪
被   告 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卓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公司)、卓育芳給付退休金等事件,雖提出經由經濟部商業
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得被告公司之公司基本
資料為據,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卓育芳之住所,本院依
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地址,經送達查無此人,有訴訟(
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4頁
),又被告公司已解散,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8年4月1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卓育芳
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0日送達原告陳
報住所地,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其訴難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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