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姚又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千豪 、中油公司中油加油站(北關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