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簡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坤元
蔡正義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坤元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蔡正義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坤元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在新竹市○○路○段○號2樓經營「漢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漢風公司」,該公司後遷移至新竹市○區○○路○○號1樓),為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因公司業務之營運不穩定,竟為美化公司帳面虛增公司營業額以便要求公司股東辦理增資,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其明知「漢風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德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坤公司」)、先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嘉公司」、縈灃國際有限公司、瑋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瑋茂公司」)、全球軟硬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全球軟硬通公司」、月光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月光燈公司」)等6家公司間,並無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2年9月起至94年1月間止,在新竹市○○路○段○號2樓公司處,先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23紙(聲請書誤載為29紙)、銷售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941萬2080元(聲請書誤載為2221萬4660元)之會計憑證,交付予「月光燈公司」等6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德坤公司」等
6家公司連續逃漏92年度至94年度營業稅額合計95萬3399元(聲請書誤載為121萬73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楊坤元另自92年6月起至94年7月止,與附表二所示之冠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絃公司)及月光燈公司間,其明知與上開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或有進貨之事實虛增其交易之數量,竟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年、月,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冠絃公司等2家公司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29紙(聲請書誤載為25紙)、銷售額總計3221萬4660元(聲請書誤載為2098萬80元,先後於92年至94年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抵扣銷項稅額合計共161萬0,733元(聲請書誤載為104萬9544元)之用,而連續逃漏上開年度之營業稅。
二、蔡正義於92年至95年間,在臺中市○○路○段130之5號1樓經營「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鋐公司」),為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因公司業務之營運不穩定,竟為美化公司帳面虛增公司營業額以便向銀行申請貸款,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其明知「瀚鋐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德坤公司」、「先嘉公司」、「月光燈公司」等3家公司間,並無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3年6月起至94年2月間止,在臺北市○○路○段「瀚鈜公司」總公司及新竹市○○路○○○號5樓之2「瀚鈜公司」分公司處,先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22紙(聲請書誤載為21紙)、銷售金額總計4168萬4742元(聲請書誤載為3694萬1634元)之會計憑證,交付予「德坤公司」等
3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德坤公司」等3家公司連續逃漏93年度至94年度營業稅額合計208萬4241元(聲請書誤載為184萬704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蔡正義另自93年5月起至94年2月止,與「彩彤貿易有限公司」、「先嘉公司」、「昱然科技有限公司」、「冠絃公司」、「瑋茂公司」、「漢風公司」及「全球軟硬通公司」等7家公司間,其明知與上開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或有進貨之事實虛增其交易之數量,竟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四所示之年、月,在如附表四所示之「先嘉公司」等7家公司處,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29紙(聲請書誤載為24紙)、銷售額總計4358萬8184元(聲請書誤載為4287萬7859元,先後於93年至94年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抵扣銷項稅額合計共217萬9411元(聲請書誤載為168萬2722元)之用,而連續逃漏上開年度之營業稅。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證據:
(一)被告楊坤元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蔡正義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證人 蔡裕維 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 張洋圖 於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 謝淑莉 於偵查中之證述。
(六)證人 蔡馥如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七)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0月1日北區國稅審四第000000000號函附92年3月至95年2月「漢風公司」進、銷專案申請調檔進銷項查核清單。
(八)93年3月至95年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九)「漢風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銷項來源明細。
(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99年10月11日北區國稅竹市三第0000000000號函附91年1月至94年3月「瀚鈜公司」進、銷專案申請調檔進銷項查核清單。
(十一)「漢風公司」設立登記表。
(十二)「瀚鈜公司」設立登記表。
五、論罪科刑:
(一)被告2人行為後,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1.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台幣外,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台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從而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2.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3.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2人自係較為有利。
⒋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規定有所修正
,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係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
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
⒌本案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修正後之法
律規定並未對被告2人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⒍又商業會計法亦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將第71條
規定之罰金刑自「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對被告有利,本案應適用被告2人為如上犯行之行為時商業會計法處斷。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三)再按100年5月27日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文「中華民國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95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
1款,除所定「應處徒刑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剋期失其效力外,解釋理由並指出「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旨。是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性等刑事法理。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
因此,如犯罪適用修正前刑法,則共同正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文,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最高法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亦於100年
6月14日10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
(四)查楊坤元為「漢風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該公司,並未與「漢風公司」實際交易,竟虛開「漢風公司」之統一發票或虛增交易數字,以提供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公司,逃漏應納之營業稅;蔡正義為「瀚鋐公司」之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附表編三號1至3所示各該公司,並未與「瀚鋐公司」實際交易,竟虛開「瀚鋐公司」之統一發票或虛增交易數字,以提供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公司,逃漏應納之營業稅;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又被告楊坤元明知與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公司間,與被告蔡正義明知與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或有進貨之事實虛增其交易之數量,其2人竟分別持上開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核其2人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楊坤元、先後多次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用以多次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6等公司逃漏稅捐犯行;被告蔡正義先後多次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用以多次幫助如附表三編號1至3等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及被告楊坤元多次持附表二編號1至2等2家公司之不實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逃漏稅捐犯行;被告蔡正義多次持附表四編號1至7等7家公司之不實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被告楊坤元、蔡正義所犯上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逃漏稅捐及連續逃漏稅捐3罪間,皆係為達美化公司帳面,虛增公司營業額以便向股東增資或向銀行申請貸款結果,而犯下上開犯行,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楊坤元、蔡正義經營商業,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仍不思正途營利,竟為向股東增資或向銀行貸款,美化公司帳面,分別以「漢風公司」、「瀚鋐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分別使附表一、三所示之公司得以減少應納之營業稅捐,又分別持附表二、四所示公司之不實發票逃漏稅捐,以此為方法不但達到美化公司帳面及逃漏稅捐之結果,均影響稅捐核課之公平性甚鉅,本不宜輕縱,惟衡量被告2人於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而具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之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是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等2人上開宣告刑減刑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就被告所減得之刑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聲請人原認定被告楊坤元製作如附表一編號5①②之2張之不實之發票交付予全球軟硬通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7萬8400元,惟查全球軟硬通公司係於92年4月收受該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而於92年
7月銷售退回紀錄,有漢風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附卷可佐(見99年度他字第1085號偵查卷㈡第612頁,按該查核情單上所載資料類別代號「21」代表進項三聯式電算機發表,用以表示該公司已申報抵扣稅捐;代號「33」代表三聯式銷貨退回及折讓,用以表示該筆交易已退貨,有進項銷項憑證查詢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是該2筆交易自不足以認定漢風公司有幫助全球軟硬通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是該二張發票顯係贅載,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43第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漢風公司」銷項:
┌───┬──────────┬──┬──────┬────┬─────┬─────┬──────────────┐│編號│漢風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編號│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不實發票所填載之公司││││新臺幣(元)│額:新臺幣├──────┬───────┤││名稱│││││(元)│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1│德坤股份有限公司│1①│AU00000000│93年7月│900,000│45,000│4,212,000│192,855(聲請│││├──┼──────┼────┼─────┼─────┤│書誤載為210,60││││2②│AU00000000│93年7月│720,000│36,000││0)│││├──┼──────┼────┼─────┼─────┤│││││3③│AU00000000│93年7月│810,000│40,500│││││├──┼──────┼────┼─────┼─────┤│││││4④│AU00000000│93年7月│522,000│26,100│││││├──┼──────┼────┼─────┼─────┤│││││5⑤│AU00000000│93年7月│1260,000│45,255│││├───┼──────────┼──┼──────┼────┼─────┼─────┼──────┼───────┤│2│先嘉股份有限公司│1①│ZU00000000│93年5月│600,000│30,000│2,340,000│117,000│││├──┼──────┼────┼─────┼─────┤│││││2②│ZU00000000│93年5月│840,000│42,000│││││├──┼──────┼────┼─────┼─────┤│││││3③│ZU00000000│93年5月│900,000│45,000│││├───┼──────────┼──┼──────┼────┼─────┼─────┼──────┼───────┤│3│縈灃國際有限公司│1①│VU00000000│92年9月│880,000│44,000│1,760,000│88,000│││├──┼──────┼────┼─────┼─────┤│││││2②│VU00000000│92年9月│880,000│44,000│││├───┼──────────┼──┼──────┼────┼─────┼─────┼──────┼───────┤│4│瑋茂實業有限公司│1①│WU00000000│92年11月│525,000│26,520│5,652,000│283,140│││├──┼──────┼────┼─────┼─────┤│││││2②│WU00000000│92年11月│525,000│26,520│││││├──┼──────┼────┼─────┼─────┤│││││3③│YU00000000│93年3月│600,000│30,000│││││├──┼──────┼────┼─────┼─────┤│││││4④│YU00000000│93年3月│864,000│43,200│││││├──┼──────┼────┼─────┼─────┤│││││5⑤│YU00000000│93年3月│720,000│36,000│││││├──┼──────┼────┼─────┼─────┤│││││6⑥│YU00000000│93年3月│720,000│36,000│││││├──┼──────┼────┼─────┼─────┤│││││7⑦│ZU00000000│93年5月│750,000│37,500│││││├──┼──────┼────┼─────┼─────┤│││││8⑧│ZU00000000│93年5月│948.000│47,400│││├───┼──────────┼──┼──────┼────┼─────┼─────┼──────┼───────┤│5│全球軟硬通科技有限公│1①│SU00000000│92年4月│784,000│39,200(贅│1,445,600(│72,280(聲請書││││││││載)│聲請書誤載為│誤載為150,680│││司├──┼──────┼────┼─────┼─────┤3,013,600)│)││││2②│SU00000000│92年7月│784,000│39,200(贅││││││││││載)│││││├──┼──────┼────┼─────┼─────┤│││││3③│DU00000000│94年1月│815,100│40,755│││││├──┼──────┼────┼─────┼─────┤│││││4④│DU00000000│94年1月│630,500│31,525│││├───┼──────────┼──┼──────┼────┼─────┼─────┼──────┼───────┤│6│月光燈科技股份有限│1①│BU00000000│93年9月│1,380,000│69,000│4,002,480│200,124│││司├──┼──────┼────┼─────┼─────┤│││││2②│BU00000000│93年9月│1,518,000│75,900│││││├──┼──────┼────┼─────┼─────┤│││││3③│BU00000000│93年9月│1,104,480│55,224│││└───┴──────────┴──┴──────┴────┴─────┴─────┴──────┴───────┘附表二:「漢風公司」進項┌───┬──────────┬──┬──────┬────┬─────┬─────┬──────────────┐│編號│漢風實業有限公司取得│編號│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即納││││新臺幣(元)│額:新臺幣├──────┬───────┤││稅義務人│││││(元)│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1│冠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①│WU00000000│92年11月│1,500,000│75,000│8,459,266│422,963│││├──┼──────┼────┼─────┼─────┤│││││2②│WU00000000│92年11月│1,500,000│75,000│││││├──┼──────┼────┼─────┼─────┤│││││3③│WU00000000│92年11月│2,000,000│100,000│││││├──┼──────┼────┼─────┼─────┤│││││4④│WU00000000│92年11月│2,000,000│100,000│││││├──┼──────┼────┼─────┼─────┤│││││5⑤│DU00000000│94年2月│831,360│41,568│││││├──┼──────┼────┼─────┼─────┤│││││6⑥│DU00000000│94年2月│627,906│31,395│││├───┼──────────┼──┼──────┼────┼─────┼─────┼──────┼───────┤│2│月光燈科技股份有限公│1①│TU00000000│92年6月│712,800│35,640│23,755,394│1,187,770│││司├──┼──────┼────┼─────┼─────┤│││││2②│TU00000000│92年6月│712,800│35,640│││││├──┼──────┼────┼─────┼─────┤│││││3③│TU00000000│92年6月│712,800│35,640│││││├──┼──────┼────┼─────┼─────┤│││││4④│UU00000000│92年7月│811,800│40,590│││││├──┼──────┼────┼─────┼─────┤│││││5⑤│UU00000000│92年7月│1,188,000│59,400│││││├──┼──────┼────┼─────┼─────┤│││││6⑥│UU00000000│92年8月│1440,000│72,000│││││├──┼──────┼────┼─────┼─────┤│││││7⑦│UU00000000│92年8月│1,801,800│90,090│││││├──┼──────┼────┼─────┼─────┤│││││8⑧│UU00000000│92年8月│1,980,000│99,000│││││├──┼──────┼────┼─────┼─────┤│││││9⑨│UU00000000│92年8月│742,500│37,125│││││├──┼──────┼────┼─────┼─────┤│││││10⑩│VU00000000│92年9月│509,500│25,475│││││├──┼──────┼────┼─────┼─────┤│││││11⑪│VU00000000│92年9月│634,000│31,700│││││├──┼──────┼────┼─────┼─────┤│││││12⑫│VU00000000│92年9月│582,500│29,125│││││├──┼──────┼────┼─────┼─────┤│││││13⑬│VU00000000│92年9月│699,000│34,950│││││├──┼──────┼────┼─────┼─────┤│││││14⑭│ZU00000000│93年5月│981,429│49,071│││││├──┼──────┼────┼─────┼─────┤│││││15⑮│ZU00000000│93年6月│1,639,900│81,995│││││├──┼──────┼────┼─────┼─────┤│││││16⑯│BU00000000│93年9月│982,000│49,100│││││├──┼──────┼────┼─────┼─────┤│││││17⑰│BU00000000│93年9月│688,800│34,440│││││├──┼──────┼────┼─────┼─────┤│││││18⑱│BU00000000│93年10月│1,675,000│83,750│││││├──┼──────┼────┼─────┼─────┤│││││19⑲│BU00000000│93年10月│760,000│38,000│││││├──┼──────┼────┼─────┼─────┤│││││20⑳│CU00000000│93年11月│822,000│41,100│││││├──┼──────┼────┼─────┼─────┤│││││21㉑│DU00000000│94年1月│793,650│39,683│││││├──┼──────┼────┼─────┼─────┤│││││22㉒│DU00000000│94年2月│617,500│30,875│││││├──┼──────┼────┼─────┼─────┤│││││23㉓│GU00000000│94年7月│2,267,615│113,381│││└───┴──────────┴──┴──────┴────┴─────┴─────┴──────┴───────┘附表三:「瀚鋐公司」銷項┌───┬──────────┬──┬──────┬────┬─────┬─────┬──────────────┐│編號│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開立不實發票所填載之││││新臺幣(元)│額:新臺幣├──────┬───────┤││公司名稱│││││(元)│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1│德坤股份有限公司│1①│BU00000000│93年9月│1,755,693│87,785│28,094,596(│1,404,732(│││├──┼──────┼────┼─────┼─────┤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為││││2②│BU00000000│93年9月│2,038,140│101,907│為23,350,678│1,167,536)│││├──┼──────┼────┼─────┼─────┤)│││││3③│BU00000000│93年9月│2,179,537│108,977│││││├──┼──────┼────┼─────┼─────┤│││││4④│BU00000000│93年9月│2,535,108│126,755│││││├──┼──────┼────┼─────┼─────┤│││││5⑤│BU00000000│93年9月│1,782,070│89,104│││││├──┼──────┼────┼─────┼─────┤│││││6⑥│BU00000000│93年9月│1,838,516│91,926│││││├──┼──────┼────┼─────┼─────┤│││││7⑦│BU00000000│93年9月│1,418,410│70,921│││││├──┼──────┼────┼─────┼─────┤│││││8⑧│BU00000000│93年9月│1,879,950│93,998│││││├──┼──────┼────┼─────┼─────┤│││││9⑨│BU00000000│93年9月│1,993,435│99,672│││││├──┼──────┼────┼─────┼─────┤│││││10⑩│CU00000000│93年12月│5,929,819│296,491│││││├──┼──────┼────┼─────┼─────┤│││││11⑪│DU00000000│94年02月│4,743,918│237,196│││├───┼──────────┼──┼──────┼────┼─────┼─────┼──────┼───────┤│2│先嘉股份有限公司│1①│ZU00000000│93年6月│735,420│36,771│11,066,051(│553.304│││├──┼──────┼────┼─────┼─────┤聲請書誤載為│││││2②│ZU00000000│93年6月│611,820│30,591│11,066,861)││││├──┼──────┼────┼─────┼─────┤│││││3③│ZU00000000│93年6月│584,010(│29,201│││││││││聲請書誤載││││││││││為584,820││││││││││)││││││├──┼──────┼────┼─────┼─────┤│││││4④│AU00000000│93年7月│1,470,000│73,500│││││├──┼──────┼────┼─────┼─────┤│││││5⑤│AU00000000│93年7月│2,074,800│103,740│││││├──┼──────┼────┼─────┼─────┤│││││6⑥│BU00000000│93年10月│826,672│41,334│││││├──┼──────┼────┼─────┼─────┤│││││7⑦│BU00000000│93年10月│2,932,070│146,604│││││├──┼──────┼────┼─────┼─────┤│││││8⑧│BU00000000│93年10月│798,847│39,942│││││├──┼──────┼────┼─────┼─────┤│││││9⑨│DU00000000│94年1月│1,032,412│51.621│││├───┼──────────┼──┼──────┼────┼─────┼─────┼──────┼───────┤│3│月光燈科技股份有限│1①│ZU00000000│93年6月│1,937,340│96,867│2,524,095│126,205│││司├──┼──────┼────┼─────┼─────┤│││││2②│ZU00000000│93年6月│586,755│29,338│││└───┴──────────┴──┴──────┴────┴─────┴─────┴──────┴───────┘附表四:「瀚鋐公司」進項┌───┬──────────┬──┬──────┬────┬─────┬─────┬──────────────┐│編號│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新臺幣(元)│額:新臺幣├──────┬───────┤││即納稅義務人│││││(元)│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1│彩彤貿易有限公司│1①│BW00000000│93年10月│1,548,944│77,447│2,557,476│127,874│││├──┼──────┼────┼─────┼─────┤│││││2②│BW00000000│93年10月│1,008,532│50,427│││├───┼──────────┼──┼──────┼────┼─────┼─────┼──────┼───────┤│2│先嘉股份有限公司│1①│BU00000000│93年9月│1,721,325│86,066│17,081,822│854,091│││├──┼──────┼────┼─────┼─────┤│││││2②│BU00000000│93年9月│1,998,720│99,936│││││├──┼──────┼────┼─────┼─────┤│││││3③│BU00000000│93年9月│2,136,645│106,832│││││├──┼──────┼────┼─────┼─────┤│││││4④│BU00000000│93年9月│2,485,400│124,270│││││├──┼──────┼────┼─────┼─────┤│││││5⑤│BU00000000│93年9月│1,747,515│87,376│││││├──┼──────┼────┼─────┼─────┤│││││6⑥│BU00000000│93年9月│1,802,607│90,130│││││├──┼──────┼────┼─────┼─────┤│││││7⑦│BU00000000│93年9月│1,390,850│69,543│││││├──┼──────┼────┼─────┼─────┤│││││8⑧│BU00000000│93年9月│1,844,700│92,235│││││├──┼──────┼────┼─────┼─────┤│││││9⑨│BU00000000│93年9月│1,954,060│97,703│││├───┼──────────┼──┼──────┼────┼─────┼─────┼──────┼───────┤│3│昱然科技有限公司│1①│ZU00000000│93年5月│2,046,720│102,336│2,046,720│102,336│├───┼──────────┼──┼──────┼────┼─────┼─────┼──────┼───────┤│4│冠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①│AU00000000│93年7月│1,459,500│72,975│3,519,480│175,974│││├──┼──────┼────┼─────┼─────┤│││││2②│AU00000000│93年7月│2,059,980│102,999│││├───┼──────────┼──┼──────┼────┼─────┼─────┼──────┼───────┤│5│瑋茂實業有限公司│1①│ZU00000000│93年5月│575,250│28,763│1,428,3546(│7141,793(聲請│││├──┼──────┼────┼─────┼─────┤聲請書誤載為│誤載為217,490││││2②│ZU00000000│93年5月│714,000│35,700│4,349,790)│)│││├──┼──────┼────┼─────┼─────┤│││││3③│ZU00000000│93年5月│594,000│29,700│││││├──┼──────┼────┼─────┼─────┤│││││4④│ZU00000000│93年5月│964,440│48,222│││││├──┼──────┼────┼─────┼─────┤│││││5⑤│ZU00000000│93年5月│935,100│46,755│││││├──┼──────┼────┼─────┼─────┤│││││6⑥│ZU00000000│93年6月│567,000│28,350│││││├──┼──────┼────┼─────┼─────┤│││││7⑦│DU00000000│94年1月│2,344,917│117,246│││││├──┼──────┼────┼─────┼─────┤│││││8⑧│DU00000000│94年2月│2,344,917│117,246│││││├──┼──────┼────┼─────┼─────┤│││││9⑨│DU00000000│94年2月│1,738,331│86,917│││││├──┼──────┼────┼─────┼─────┤│││││10⑩│DU00000000│94年2月│2,264,220│113,211│││││├──┼──────┼────┼─────┼─────┤│││││11⑪│DU00000000│94年2月│1,241,371│62,069│││├───┼──────────┼──┼──────┼────┼─────┼─────┼──────┼───────┤│6│漢風實業有限公司│1①│BU00000000│93年9月│710,325│35,516│710,325│35,516│├───┼──────────┼──┼──────┼────┼─────┼─────┼──────┼───────┤│7│全球軟硬通科技有限公│1①│BU00000000│93年9月│1,447,500│72,375│3,388,815(│169,441│││司├──┼──────┼────┼─────┼─────┤聲請書誤載為│││││2②│BU00000000│93年9月│1,436,499│71,825│2,882,999)││││├──┼──────┼────┼─────┼─────┤│││││3③│BU00000000│93年9月│504,816│2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