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文誌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038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下午16時,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柯雅惠書記官廖健雄通譯張國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康文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康文誌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中交簡字第1510號、98年度交簡字第20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9年10月8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11月3日下午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由臺中市○區○○街沿太平路往東興市場方向,於同日下午1時28分許,行經太平路與五權路交會路口,欲左轉五權路口,不慎與 江愫婷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使江愫婷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膝關節挫傷、右側踝關節挫傷(過失傷害罪未據告訴)。詎康文誌明知駕車肇事,應已致對方機車騎士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主動救護傷患及留下姓名,旋即逃逸無蹤。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帶,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廖健雄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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