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原告允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新羱 (董事)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中教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光輝 (董事)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教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4月3日以「接線端子座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9879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中教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教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8月24日
(99)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9205890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3月18日經訴字第1000609740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中教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中教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