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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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丙○○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楊晉佳法官歐陽漢菁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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