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3日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陳成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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