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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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94年度交上易字第99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56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陳嘉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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