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搶奪、背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搶奪│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4.16│92.3.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4969號│93年偵緝字第23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648號│94年上易字第409號││實│││││審├──────┼──────────┼──────────┤││判決日期│94.5.18│94.5.25│├─┼──────┼──────────┼──────────┤││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648號│94年上易字第4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6.13│94.5.25│├─┴──────┼──────────┼──────────┤│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2517號│94年執字第2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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