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淑娟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