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36號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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