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7月12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新台幣(下同)30
萬元,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詎被告自93年8月11
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債權99710元及自93年7月9
日起之利息及遲延利息、未收息49元、帳務管理費100元(
關於帳務管理費,原告嗣後撤回)等等,依契約第11條之規
定,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欠款計99759元,及其中99710元自93年7月
9日起至93年8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並自9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等語,並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一份、交易記錄一覽
表一紙、利息餘額查詢一份等件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一份、
交易記錄一覽表一紙、利息餘額查詢一份等件為憑,核屬相
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99759元,及其中99710元自93年7月9日起至93年
8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93年8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王冬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