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6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69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4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丙○○經合法通知到庭表示
我不認識乙○○,我認識他哥哥,是他哥哥 林建利 跟我借錢
沒還,他拿給的很多票也跳票,我為了保護我的信用,所以
才掛失,我不知這樣會違法,希望原告去找背書人要錢,且
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戴顯澄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9698號│
├──┬───────┬────────┬────────┬─────────────┤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付款人│
├──┼───────┼────────┼────────┼─────────────┤
│001│95年10月10日│350,000元│UA0000000│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
└──┴───────┴────────┴────────┴─────────────┘

更多裁判書